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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九月起有新规

2012-08-16    浏览量:10669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办法》明确,在中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办法》。

       此外,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根据《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根据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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