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发改委: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2012-09-19    浏览量:10459

       18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该办法于201291起施行。

根据《办法》,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办法》将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再制造,指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等,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和范围。同时,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已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办法》明确,对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支持。包括:支持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比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支持方式执行;支持再制造的专项资金,在构建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下,主要采取补贴的方式支持旧件回收及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及产业化发展;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的专项资金,对于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技术的形式,在全行业免费推广。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指出,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专项核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扣回已拨付资金。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最新推荐

网站地图